2011年7月1日施行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企业应当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便利。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企业阻止或变相阻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在企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
根据市政府令要求,结合公积金贷款职工的举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经实地调查,对不办理公积金贷款或对公积金贷款优惠幅度小的两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查处,并收到了良好效果。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工业南路西段某项目在具备住房按揭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前几天接到职工投诉后,立即向市建委通报情况,在市建委向该公司下达整改通知后,该企业次日上报了整改意见,目前已经开通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南外环某大型楼盘对商业贷款客户和公积金贷款客户的购房优惠折扣不同,在售房现场的公示牌上明码标注了同一套住房用商业贷款和用公积金贷款经打折后分别定为两个价格,商业贷款售价比公积金贷款售价低近100元/平方米。在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后,该公司更换了售楼现场的公示牌,实行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同房、同价、同优惠的政策,这将方便市民购房并有权优先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颁发后,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与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了联动机制,并加大对不配合办理公积金贷款房地产企业的查处力度。今后凡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符合按揭贷款条件而不办理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高于商业贷款售价、拒绝、误导客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将及时把有关情况通报给市政府相关部门,职能部门将责令违规企业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予以查处。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