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2370100745691483A/2021-00063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1-07-10 发布日期: 2021-07-10
- 发布机构: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 标题: 政策解读:《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 发文字号:
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制定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具体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市自2018年以来执行至今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济住中字〔2018〕5号),其中原有的部分条款和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发展需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建部和省市有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化管理要求,由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对有关条款内容进行部分调整。
二、政策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济住中字〔2018〕5号)的基础上,修改、制定《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调整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共包含十五条,主要规定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提取额度、办理程序以及违规提取管理等内容。取消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济住中字〔2018〕5号)中申请材料、资金支付方式、其他章节等内容。
(一)对提取使用范围进行了调整。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相关要求,《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取消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 50 周岁、女性年满 45 周岁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及支付物业费的等四项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其中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已于2020年根据审计整改要求取消)。同时将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提取条件分解为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商品房支付房租的和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两项提取条件。
(二)新增违规提取管理的内容。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相关规定,新增第十二至十四条关于违规提取管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