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济南某公司(下称“被投诉单位”)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接到职工投诉该单位一直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接到投诉后,公积金中心执法人员多次与被投诉单位沟通,要求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向被投诉单位送达了相关文书,但被投诉单位仍然拒不办理。公积金中心依法向被投诉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向被投诉单位作出罚款处罚,被投诉单位拒不履行,公积金中心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处罚决定经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最终法院依法扣划了被投诉单位相应罚款数额。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以案释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应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若逾期仍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住房公积金是住房保障制度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单位与职工的法定义务。特别是对于单位而言,应及时了解并熟知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法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保障好本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