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2370100745691483A/2026-65814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6-07-17 发布日期: 2026-07-17
- 发布机构: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住中字〔2026〕9号 有效性: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26年度(自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二)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
202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3902元。
(三)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我市各区县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住所地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2400元;单位住所地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221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均不得超过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其他事项
缴存单位应据实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及时告知职工。缴存单位应按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