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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为广大职工提供了解公积金政策的平台,体现公积金中心为广大职工服务宗旨,更好的为职工服务,我们在公积金门户网站上建立"网上调查"栏目,并定期发布调查主题,欢迎您围绕主题对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为建设好我们的共同家园贡献出一份力量。
       您好,我们是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情况向您做一个问卷调查,希望您能在百忙中抽出一点宝贵时间,协助我们完成以下这份调查问卷。谢谢支持!

关于《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于2021年3月12日至2021年3月18日对拟修订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反馈意见20条,汇总归纳为五大类,现将征求意见情况予以反馈。

    一、关于相关部门的反馈建议

    归纳意见:1.《细则》为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具体操作规范,建议在对该《细则》征求意见后出台《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提取条件、提取额度、骗提管理等内容,并废止原《细则》(JNCR-2018-0560001),具体操作规范由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执行;2.建议在骗提管理章节中有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依据。

    处理情况:1.本条建议采纳,本《细则》征求意见后经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修改为《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提取条件、提取额度、骗提管理等内容;具体的申请材料、资金支付方式、公积金冲还贷、按月委托提取等业务为操作规范不在《提取管理办法》中体现;2. 本条建议采纳,已在文中修改。

    二、关于提取条件的反馈意见

    归纳意见:1.不建议取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等三种提取条件;2.建议增加购买产权车位、装修住房、患重大疾病、缴纳物业管理费等提取条件;3.建议老旧小区增设电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4.建议放宽公积金贷款后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处理情况: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提取范围不包括拟取消的三种提取方式,《标准》对提取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目前我国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已超过了《条例》规定,出现了离职、患重大疾病、子女教育等住房消费以外的提取使用范围。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专款专用,因此在标准中有必要依照《条例》规定,对提取范围再次明确。”故对第一、二条建议未予采纳;2.根据国家省市政策要求第三条建议于2020年11月起已经公布并执行,职工可参照执行;3.《标准》4.2.2规定“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故对第四条建议未予采纳。

    三、关于申请材料的反馈意见

    归纳意见:1.对购买本市拆迁安置房所需提取材料的建议;2.对购买公有住房所需提取材料的建议;3.对租赁本市商品房提取材料的建议;4.根据银保监办发《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2021〕18号文件规定,建议取消死亡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1万元以下需提交公证材料。

    处理情况:1.第一条部分采纳。购买本市拆迁安置住房的,需缴存完全部差价款之后申请,如差价款分两次缴纳的,需要提供两次缴纳购房款费用证明材料。本条采纳修改为:“购买本市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全款购房票据或免税证明;2.第二条部分采纳。证明材料中需显示购买该房屋实际缴纳的购房款金额。本条采纳修改为:“购买本市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全款购房票据或免税证明。”3.第三条采纳。租赁本市商品房提取的前提是在本市无自住住房,《细则》所说“缴存地房管部门”为济南行政区内缴存地。采纳修改为“职工或配偶中有公积金缴存地在济南行政区域内房产信息无联网区县的,均需提供由该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4.银保监办发《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2021〕18号文是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向各银保监局、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下发的政策法规性文件,文件中没有包括住房公积金中心。在没有收到正式政策文件规定前,第四条建议暂不采纳,此建议我们已向上级监管部门反映。

    四、关于提取额度及时间的反馈意见

    归纳意见:1.建议提高租房提取额度;2.建议取消购房等提取时间3年内限制;3.建议公积金冲还贷办理时限调整为每月一次。

    处理情况:1.《细则》不涉及提取具体额度。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中第二条规定“规范租房提取额度。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我市已于2020年4月1日将租赁商品房定额提取的额度由每年提取9600元提高到每年提取12000元,今后根据市场租金水平适时调整租房提取额度;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八条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细则》中规定了三年的时间,已经放宽提取申请人办理公积金购房提取等业务的时限,故对第二条建议未予采纳。3.采纳第三条建议,职工可按照公积金冲还贷相关约定按月办理公积金冲还贷业务。

    五、对《细则》中异议解读

    1.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是指办理了住房贷款的申请人,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细则》中所提到的“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文字部分,修改为“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

    2.对贷款性质为消费贷、循环贷、信用贷等贷款,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是进一步强调非住房类贷款不可以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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