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建设银行针对使用公积金用于住房还款的缴存人,新增加了住房公积金委托支取偿还住房贷款业务。今后,职工在办理完委托支取还贷手续后,不用每年到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支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审批手续,公积金将自动转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内,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个人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切实减轻职工的还款压力,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增加了住房公积金委托支取偿还住房贷款业务。该项业务开通后,凡在济南行政区域内通过建设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建设银行办理购房贷款、贷款本息尚未还清且还款期超过3年(含)的职工及其配偶和同一户口直系亲属,均可以到管理中心服务大厅申请办理委托支取还贷手续。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后,管理中心在委托人的贷款期限内,每年一次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支取住房公积金,转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内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职工办理委托支取还贷手续后,不用每年到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支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手续,方便了职工。相关内容及流程说明如下:
一、委托提取还贷范围和对象
在济南行政区域内通过建设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建设银行已办理购房贷款、贷款本息尚未还清且还款期超过3年(含3年)的职工及其配偶和同一户口直系亲属,均可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
二、提取还贷方式
在委托还贷期内,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年7月提取一次用于偿还住房贷款。
三、支取还贷金额
每年委托提取公积金还贷的金额以上一年借款人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为上限。借款人及其配偶(同一户口直系亲属)同时参加委托提取的,如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足够提取先从借款人账户提取,当借款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再从配偶(同一户口直系亲属)账户提取不足部分,双方每年提取的公积金转入指定账户内。如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按账户余额取百元整数提取。
四、支取还贷时间
支取还贷每年定期办理一次,由经办银行于每年7月份前10个工作日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按上年实际还贷金额,自动划入职工的还贷专用账户内。
五、委托提取还贷的原则性规定
1、委托人必须保证其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
2、办理委托提取还贷手续前借款人信用良好,申请时无逾期还贷情况。
3、办理委托提取还贷手续后,借款人不得将转入银行还贷账户的公积金挪作他用,应确保按期还贷。
4、办理委托提取还贷手续后,借款人须及时掌握银行还贷账户情况,扣款余额不足时,应及时补足,否则扣款不成功造成逾期的,全部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5、委托人还贷信息(公积金账户、婚姻关系、还贷卡或折号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或经办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六、委托支取还贷的办理
1、委托人办理委托支取还贷时需填写登记表,签具委托书,委托生效后,由经办银行按委托书约定的时间每年定期办理划付手续。
2、委托支取还贷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支取还贷自动终止:
(1)借款人及其他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销户;
(2)全部结清住房贷款本息的;
(3)借款合同到期的;
(4)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转入封存管理户的;
(5)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3、办理委托支取还贷的委托人无需再到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和“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经办银行办理支取划付后所产生的回执票据,由经办银行定期送达或以其他方式告知委托人所在单位。
4、借款人申请委托时,应提供的资料(1)借款合同、(2)购房合同、(3)近期还贷记录、(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婚姻(或直系亲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七、办理程序
委托人携带有关资料到管理中心或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签定委托协议书 ,经办银行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填写的信息进行核对。提取还贷委托生效后,由经办银行于每年7月份前10个工作日内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按上年实际还贷金额,划入职工的还贷专用账户。
住房公积金委托支取还贷手续办理流程
委托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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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委托协议书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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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委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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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银行按期办理提取划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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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相关信息变更,及时到经办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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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银行将划转凭证送达单位
附: 1、委托支取业务须知
2、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支取还贷协议书
3、住房公积金委托支取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