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对以下两类原因提取做了调整。一是因购房提取的,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二是有公积金贷款的,只能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但仍可每还款满一年提取一次,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也可提取公积金。
由于公积金中心归集系统升级和中秋节影响,并且公积金服务大厅全市只有一处,造成了职工集中提取,人员较多,等待时间过长。为方便职工提取公积金,经研究决定适当延长上述两类原因提取公积金时间,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凡因购买自有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在2013年9月30日前取得有效购房凭证满3年的,可延长至2014年3月31日凭有效凭证办理提取手续。
二是有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在2013年9月30日前取得购房全额发票或房产证的,可凭上述材料延长至2014年3月31日提取。
因其它原因提取公积金的不受政策影响,可随时办理公积金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