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处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3月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登记号:JNCR-2014-0570001) | 归集执法处 |
2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不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处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3月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登记号:JNCR-2014-0570001) | 归集执法处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处罚 |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1年5月市政府令第244号)第四十九条:“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款额,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归集执法处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处罚 |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1年5月市政府令第244号))第五十条:“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 | 归集执法处 |
5 | 行政监督 | 对住房公积金缴交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监督检查 |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1年5月市政府令第244号)第四十一条:“公积金中心依法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按时、足额缴存。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公积金中心可以记录、复制相关材料,但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 无 | 归集执法处 |
6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3月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无 | 归集执法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