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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来源:公积金信息网
日期:2022-04-27 09:26


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结合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实际,现就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 、工作目标

根据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的 “三定方案”和权责事项清单,结合本单位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岗位,并明确具体的执法程序和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确定内部执法机构和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

二、工作任务

按照行政处罚、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顺序分解执法职权和确定执法责任。每类行政执法职权中包括执法事项、执法机构和岗位、岗位职责以及执法责任等内容 (详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和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工作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要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为目标,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建立有效工作推进机制。徐朝晖同志分管该项工作,归集处负责具体落实推进工作。

(二)狠抓工作落实。要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法治理念,遵循“以法定职、以职定岗、以岗定责”的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扩大或者遗漏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权限。

(三)注重结果运用。在做好执法职权分解、确定执法责任的基础上,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完善奖惩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履职免责和失职追责相关制度。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4月20日


附件: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确定

一、行政处罚

(一)执法事项(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归集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归集处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归集处、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归集处、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负责合法性审查人员)

决定机关: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决定岗位: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负责人

(三)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核查单位是否有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情形。若存在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情形的,应予立案。

②依法向单位分别送达《核查询问通知书》、《催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单位仍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执法决定审批表》提交审查岗、合法性审查岗、决定岗位。

③经审查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按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审查案件执法流程是否符合规定、事实是否清楚、条例是否适用。

②审查案件执法流程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合法合规。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根据受理岗位作出的执法决定,审查岗位意见,最终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受理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执法责任: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二、行政强制

(一)执法事项(住房公积金行政强制事项)

行政强制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归集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归集处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归集处、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归集处、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负责合法性审查人员)

决定机关: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决定岗位: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负责人

(三)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核查单位是否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是否拒不履行中心作出的执法决定,依法核查案件执法流程,核查后准备材料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审查案件执法流程是否符合规定、事实是否清楚、条例是否使用。

②审查案件执法流程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合法合规。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核算数据是否正确无误、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根据受理岗位作出的执法决定,审查岗位意见,最终签字作出是否申请强制执行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受理岗位制作《行政强制申请书》。

(四)执法责任: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其他行政权力

(一)执法事项(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直属服务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提取初审人员)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提取复核人员)

(三)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的,即时受理;

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为申请人办理支付手续。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检查;

②应在收到复核材料后即时复核;

③在复核中发现问题的,应将复核材料退回业务初审人员纠正。

(四)执法责任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四、其他行政权力

(一)执法事项(住房公积金贷款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二)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信贷管理处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贷款审批初审人员)

审核岗位:(执法人员:贷款审批复核人员)

(三)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①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制度、办法、规定对受委托银行上报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初审意见;

②初审通过的,进入审核环节。初审未通过的,做出具体初审意见后退回受委托银行进行整改;

③办理期限为1个工作日。

(2)审核岗位职责

①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审查人员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核;

②审核通过的,进入抵押登记等后续环节。审核未通过的,做出具体审核意见后退回受委托银行进行整改;

③办理期限为2个工作日。

(四)执法责任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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