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2370100745691483A/2019-00148公开方式:
- 发布机构: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组配分类: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发布日期:2019-05-06成文日期:2019-05-06
会议届次
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编号
20190125标题
关于莱芜、钢城两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执行济南市标准建议者
刘大勇人大建议领域
经济建设和财政金融承办单位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答复时间
2019-05-06答复内容
刘大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莱芜、钢城两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执行济南市标准”的建议收悉,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和最低缴存基数。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济南市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确定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确定当年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最高和最低缴存工资基数的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目前,莱芜区和钢城区已纳入济南区划范围,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将于今年6月中下旬公布最高缴存基数和最低缴存基数,届时莱芜区、钢城区缴存单位将按全市缴存基数标准进行调整。
感谢您对济南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中心将进一步发挥好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为济南建设“大强美富通”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贡献力量。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