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2月13日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以及2018年5月《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JNCR-2018-0560001)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起草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在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进行了公示及反馈。根据反馈建议,修改为《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进行意见征求,希望广大公积金缴存职工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
1.将意见发送至jngjjfwc@jn.shandong.cn
2.函寄至以下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7165号二楼219房间(邮编:250001)。
3.可以登录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留言提交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2日。
附件: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21年4月6日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本市商品房支付房租的;
(四)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五)出国(境)定居的;
(六)正式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的需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提取的,可提取职工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中的一方必须与购房职工夫妻中的一方为同一户籍;建造、翻建、大修提取的,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父母和子女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二)项规定提取的,职工和配偶及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三)、(四)项规定提取的,一个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请,仅限于职工及其配偶。
第五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六)、(七)、(八)项规定提取的,应由单位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变更为封存后申请。
第六条 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如有逾期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必须在还清拖欠的本息后才能办理提取。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第八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提取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度不超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部分)。职工每提前还贷一次,可办理一次提取,提取总额度不超过该次提前还贷的金额。
第九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提取的,其中:租赁本市商品房定额提取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布的金额;租赁本市商品房限额提取的,职工和配偶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金额且不超过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布的金额;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职工和配偶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金额。
第十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六)、(七)、(八)项规定提取的,提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向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按照规定审核。
第五章 骗提管理
第十二条 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三条 提取申请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四条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年*月*日止。本办法实施后,《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JNCR-2018-056000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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