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职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的需要,保证购房贷款职工充分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减少利息支出,节约购房成本,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转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在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将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转为组合贷款,并且原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不能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章 转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的转公积金贷款对象(即申请人)应符合《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操作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申请转公积金贷款除应符合第五条的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申请转公积金贷款必须在原住房贷款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手续;并且在征得贷款银行同意的情况下方可申请办理。
2.申请人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时间已达到贷款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时间,并且没有不良还款记录。
3.以所购房产作抵押的转公积金贷款所涉及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已经办理,并符合办理(或转移)房屋抵押登记条件。
4.申请人当时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时,已经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并具备相应条件,同时申请人所购房屋楼盘及商业贷款银行当时已在公积金中心办理了准入手续。
第三章 转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转公积金贷款额度除应符合《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原交易价格及房屋评估价值的七成;
2.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
第八条 转公积金贷款期限执行《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操作规范》的规定。
第九条 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第四章 转公积金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条 转公积金贷款操作流程:
1.借款申请人向贷款银行提出转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经贷款银行初审同意后,受理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2.借款申请人向贷款银行(由银行转交公积金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包括:
⑴《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⑵《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⑶非公积金中心本部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及参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⑷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笔录;
⑸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
⑹借款人及参贷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共同还款承诺书、担保书;
⑺购房合同原件或经原贷款银行盖章的复印件;
⑻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规定比例购房首付款的有效凭据;
⑼借款人需提供一名具有济南户籍并具有稳定收入的担保人,对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公积金中心在受理转公积金贷款申请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4.对以所购房产作抵押的转公积金贷款,在公积金中心审批合格后,将委贷资金划拨到贷款银行,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手续,借款人将自筹资金与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并用于提前全部偿还借款人尚欠贷款银行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本息;在办妥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后15日内,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解除原商业贷款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同时办妥转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5.在办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后5日内,贷款银行将借款人结清原住房贷款的凭证、新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返还公积金中心。
第五章 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1.对申请人符合转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审批。
2.对审批合格的贷款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划拨委贷资金。
3.有权督促贷款银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1.严格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按规定程序报公积金中心审批。
2.负责将公积金中心划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借款人尚未还清的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本息,不得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3.负责办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4.如贷款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按时办理房产抵押所引起的贷款风险损失,由贷款银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凡符合条件的转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均可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2.同意并配合贷款银行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与自筹资金一次性提前还清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余额。
3.同意并协助贷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4.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当发生逾期贷款时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5.承担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操作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