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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来源: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来源:公积金信息网
日期:2023-05-09 15:51


基本案情:

    我中心接职工举报投诉后立案调查发现,济南某单位(以下简称“被投诉单位”)未为在职职工依法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立案后,我中心先后向被投诉单位送达《核查询问通知书》《催缴通知书》《限期缴交决定书》等调查及执法文书,核算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而未缴的住房公积金数额,要求被投诉单位尽快履行法定义务,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并告知被投诉单位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被投诉单位不服,认为职工个人应承担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已包含在已向职工支付的工资内,公积金补缴数额中应将该部分刨除,就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依照上述规定,足额、按时为职工缴纳以及代扣代缴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法定职责。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推行的一项重大决策。住房公积金制度筹集了一大笔长期、稳定的政策性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强制缴存、定向使用的个人住房储蓄,有利于提高职工的住房保障能力。《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被投诉单位如有确凿证据证明职工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已经包含在工资内,可另行向职工主张。公积金履行法定职责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职工个人应承担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已包含在已向职工支付的工资内,公积金补缴数额中是否应将该部分刨除?足额、按时为职工缴纳以及代扣代缴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缴纳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不得通过其他形式进行补偿或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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